王忠良律师亲办案例
巧用证据 担保人被免除责任
来源:王忠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2
浏览量:1443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原告林某起诉被告吴某称2009年11月24日被告吴某曾向其借款140万元至今分文未还,该笔借款由被告谢某提供担保,并列谢某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查封了被告谢某的房产。本案于2012年4月20日开庭审理,庭审时原告申请时任原告公司出纳的陈某出庭作证,据陈某称2009年11月24日,原告林某向吴某出借的133.7万元(扣除利息63000元)是从陈某自己的银行账户直接汇款至被告吴某的银行账户。据此,被告谢某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吴某于2009年12月19日已将全部款项归还给原告林某的银行汇款凭证,该证据证实被告吴某已经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将款项直接汇入原告公司出纳陈某的银行账户,金额为139.56万元,已经完成还款义务,并且担保人谢某的担保责任也因被告吴某的清偿而消灭,无须对此承担担保责任。最后本案由原告林某申请撤诉而告终结。

评析:

最初从表面上看,本案担保人即被告谢某的担保责任是难以逃脱的,本案之所以能够峰回路转,最后竟以原告自愿撤诉而告终,需要指出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本案其实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串通共同侵害担保人的利益。吴某实际上已经清偿了2009年11月24日的140万元借款,至于原告起诉所称的140万元是被告吴某在清偿前一笔借款后,于2010年2月22日又向原告借的相同金额的款项。但该笔借款没有任何担保,而此时借款人已无任何财产,担保人尚有房产可供保全。于是原告林某就与被告吴某串通,采用狸猫换太子的手法,故意就2009年11月24日的借款起诉被告,制造了本案的虚假诉讼,妄图令担保人谢某承担担保责任。

2、本案的调查取证工作尤为重要,注重收集相关的证据是本案峰回路转的关键。由于谢某出示了被告吴某于2009年12月19日已将全部款项归还给原告林某的银行汇款凭证,这恰好与原告申请的证人陈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至此,本案的事实才和盘托出,法庭最终采纳了谢某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所起诉的借款已经清偿的事实。

3、律师代理工作在本案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怀疑本案系一起虚假诉讼,因此,谢某的代理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在证据出示时间上的把握以及庭审中的技巧运用显得尤为重要。本案的诉讼活动确实是一场斗智斗勇的过程,无论是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还是在庭审过程中,询问对方当事人相关的案件事实,确定其存在隐瞒事实的行为,并记录在庭审笔录中;或是在庭后撰写相关举报材料等等,都体现出律师工作睿智的重要性,还原了事实真相,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结语: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虚假诉讼,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并且该意见就几类较常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做了列举:其中就包括民间借贷案件。针对当前该类案件数量日趋增加的情形,我们更应对看似简单的案情进行全面、综合地调查,并且由于诉讼活动的专业性,建议涉案当事人及时聘请委托律师代理,并且配合相关的诉讼活动,以避免身陷囫囵,或无故承担责任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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